2015年度发展党员工作意见
发布时间:
2015-04-10 00:00
中共海安县委组织部文件
海组〔2015〕13号
2015年度发展党员工作意见
各区党工委,各镇(场)党委,县委各部门,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县各群众团体党组织:
为切实做好2015年发展党员工作,认真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精神,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文件和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在继续执行我县发展党员“两图两簿三公开”制度基础上,现就全县2015年度发展党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十六字”方针,着眼于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建立健全全县一体化的党员动态管理体系,进一步优化结构,增强活力,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为全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工作目标
2015年度发展党员工作的具体目标是:
(1)发展数量:2015年,全县计划发展新党员400名左右。
(2)结构比例:35岁以下青年要达到70%以上,妇女要达到30%以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要达到90%以上,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要达到40%以上,生产工作一线的要达到60%以上,企业发展对象要达到30%以上。每个镇党委发展2-3名25岁以下青年党员。
(3)发展重点:注重在非公企业优秀企业家,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其后备人才、高学历、高职称、高技术员工,以及生产工作一线骨干中发展党员。注重在有文化、有一技之长、能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农村青年中发展党员。注重在大学生村干部中发展党员。注重在新社会组织中发展党员。注重在流动人口中发展党员。注重发展优秀农民工入党,做好在劳务派遣工中发展党员工作。
各基层党(工)委要根据上述目标要求,认真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确保发展党员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控制数量。在新党员的年龄、性别、文化结构、一线分布等方面要达到目标要求。
三、措施和要求
(一)紧扣重点,优化党员队伍结构
1.注重在一线职工中发展党员。重视发展生产一线班组长、业务骨干、技术能手特别是优秀青年工人入党,做到关键岗位、艰苦岗位有党员,实现党员在生产班组的全覆盖。把对党忠诚、业务水平高、群众公认、年纪轻的优秀工人吸收到党的队伍中来。
2.注重在“新农民”中发展党员。紧紧围绕深化农村改革,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村稳定的目标,注重从村组干部、返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务工经商人员、致富能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会员、大学生村官等“新农民”中发展党员,特别是要把农村能人、专业协会会员等有文化、有一技之长、能带头致富并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优秀分子列为重点培养对象进行培养,把农村优秀青年吸引和团结在党的周围。
3.注重在“两新”组织中发展党员。做好在出资人中发展党员工作。注重把生产经营骨干发展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生产经营骨干,教育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成员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4.注重在“高层次”人才集聚领域发展党员。做好在文化教育、卫生机构等专业技术人才相对集中的地方的优秀青年中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将技术骨干、教学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培养成党员。在各完职中学生中扎实开展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构筑多渠道、多层次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做好他们走向社会或步入高校后的后续教育、培养工作。
5.注重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各基层党组织要把外来、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和其他流动人员特别是外出务工青年纳入发展党员工作范围,搞好衔接和配合,共同承担起培养、发展责任。外出时间一年以内的,主要由本人原单位、户籍所在地党组织负责;外出时间连续一年以上且工作地点相对比较固定的,主要由本人现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负责,征求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意见。
(二)完善机制,抓好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
1.推行“育苗荐才”责任制。开展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专项调查。分别建立非公企业、农村、高知群体入党积极分子储备库。不断健全“1+1”联系培养责任制,基层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优秀党员每人至少培养联系一名党外优秀分子,落实定培养对象、包培养目标、包培养过程、包培养效果“一定三包”培养责任,确保“源头”充足,结构合理。
2.建立党员推荐和群团组织推优制度。各基层党组织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必须先由党员和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妇女组织、专业合作组织对入党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和票决后推荐、推优确定。推荐、推优对象赞成票必须超过实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通过。推荐、推优结果经本级党组织和群团组织同意后,结合其日常表现及考察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报上一级党组织和群团组织审查备案方可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3.实行入党积极分子“积分制”管理。制定出台《海安县入党积极分子积分制管理办法》,下发《百分制积分卡》,采取集中考试和日常考核相结合确定发展对象,将入党积极分子转为发展对象的具体条件进一步量化。积分量化标准主要由集中培训得分、基层组织评分、个人述学计分、入党介绍人打分四个部分组成。列为入党积极分子一年后,积分达到80分的可转为发展对象列入下年发展计划,积分未达到80分的,不得转为发展对象,连续两年均分未达80分的,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全面提升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水平。
(三)严格把关,规范发展党员程序
1.加强发展党员资格初审。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申请人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时需年满十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不得申请入党。结合我县完职中学生党员发展对象实际,2015年完职中学生党员发展对象出生时间需在1997年5月30日前。
2.建立入党申请人谈话制度。各基层党组织接到申请人入党申请书后,要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进行谈话,谈话围绕对入党申请人介绍党的基本知识,说明入党的程序、条件、要求等,同时也要对入党申请人的入党动机和其他事项进行了解。谈话结束后由谈话人填写《入党申请人谈话记录》(见附件1)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入党申请人谈话记录》列入发展党员预审材料。
3.规范发展对象接续培养。因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转入我县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当及时将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我县所属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要对转入的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转入我县的时间经支部讨论通过后可视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
4.继续执行发展对象封闭培训制度。当年批准发展入党的对象都要参加县委组织部组织的“双学”培训班,并在培训班结束后通过结业考试,考试成绩要达到及格(60分及以上),不及格者取消当年发展资格,考试成绩三年有效。所有学员参加县“双学”培训班时,必须遵守培训班各项规章制度,违反一次给予口头警告,违反两次通知党委带回教育,直至认清错误并改正,方可继续参加培训班,屡教不改者取消当年发展资格。
5.从严抓好发展对象政审考察。发展对象政治审查和考察要了解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等情况,基层党委和支部均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进行政审,还要对发展对象的父母、配偶、岳父母(公婆)、子女等情况进行政审。对入党申请人非我县户籍要求在我县入党的,要在我县有稳定工作,生活、学习2年以上的(以纳税、社保记录、正式劳务合同,或有关学籍、经营证明等为准),我县党组织可以培养发展该入党申请人入党,但发展前要对发展对象实行“两地政审”和“两地公示”制度,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意见。对整建制流出在外党组织的发展对象,县委组织部将采取随机考察的方式会同县属党(工)委一并对发展对象进行考察。
6.明确支部大会党员出席数量要求及表决方式。各基层党组织在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时,要确保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赞成人数也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7.严把预备党员接收关。各基层党组织要对转入的预备党员档案进行审查,无法认定的,报经县委组织部门批准后不予承认。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不具备转正条件的可推迟讨论其转正时间,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对接收预备党员前三个月内居住地发生变化、工作或学习单位发生变动的发展对象,要及时终止接收预备党员工作,杜绝突击发展,并将相关培养手续材料移交新的居住地、工作或学习单位党组织。
(四)明确责任,提高党员发展工作质量。
各基层党(工)委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基层党建目标管理,做到责任到人、职责明确。要在认真总结2014年发展党员工作的基础上,分析党员队伍结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结构,结合各自实际,制定2015年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条件,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的程序,认真落实发展党员预审制、公示制、责任追究制度,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真正做到不考察的不发展、不政审的不发展、不谈话的不发展、不公示的不发展、不票决的不发展、不培训的不发展、材料不齐全的不发展。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不坚持党员标准、不履行入党手续以及制假造假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强化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县委组织部每半年对各基层党(工)委发展党员工作检查一次,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的问题及时进行查处和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切实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
中共海安县委组织部
2015年3月2日
附件1:
入党申请人谈话记录
填报单位: 党委 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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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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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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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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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入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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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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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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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 话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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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对象(签名): 谈话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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